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四川省健康管理师协会

英文名称:TheHealthManager’sAssociationofSichuanProvince

英文缩写:HMASP


第二条四川省健康管理师协会是由本省来自各高校、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保健、医药、心理咨询、运动等部门从事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的健康管理师专业人员自愿结合的、从事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技术继续教育与提高、进行人群健康指导活动、职业道德教育与管理,维护健康管理师合法权益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促进我省健康管理师队伍健康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学习、创新、敬业、奉献、协作的精神,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指导人群建立合理的、科学的健康活动,促进我省人群健康事业的发展;开展健康管理师科学技术的继续教育与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反映健康管理师合法诉求,维护健康管理师合法权益。组织和团结全省健康管理师科技工作者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协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7号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第五教学楼43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健康管理师科学技术的继续教育及健康管理师资格培训,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我省健康管理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管理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诚信机制,提高健康管理师职业道德水平;

三、培养公众的健康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对我省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及健康管理,普及健康科技知识,指导群众建立起合理、科学的健康活动方式;

四、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的业务服务;

五、建立健康管理师注册登记制度,定期对健康管理师资格审查。开展为健康管理师服务活动,建立健康管理师网站,印制健康管理师资料及刊物,努力建造健康管理师之家;推荐健康管理师;

六、团结全体会员,自律、协调、监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有关科学决策、论证、评价、评估、评审、专业培训、技术成果鉴定、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技术资格认证和评审。开展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咨询服务;

八、开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来自高校、科研、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保健、医药、心理咨询、卫生防疫、运动、企业等部门从事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的健康管理技术专业人员及其具有健康管理师专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4、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从事与本学科相关的管理、教育的行政人员和社会热心人士。

二、单位会员:与本协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在科研、教学、企业、管理、服务等方面,是独立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愿意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能支持协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协会与单位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

三、荣誉会员:对本协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声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国内外、海内外学术团体与本协会进行各种交流活动的中外专家、学者、管理者。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由本人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经秘书处依据入会条件确认,理事会备案。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三、荣誉会员:由个人或单位推荐,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5、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优先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

3、可要求协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等。

4、可请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服务或其它活动的支持。

三、荣誉会员:

1、获取协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应邀参加协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二、单位会员

1、执行协会决议。

2、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协会开展有关学术、科普及其他活动。

4、按年度交纳会费。

三、荣誉会员

1、热情支持协会工作,沟通信息。

2、接受协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无特殊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被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通知该会员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新的理事会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单位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由理事长临时召集开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由理事长召集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热心健康管理事业。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聘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根据工作成绩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均可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会长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行使职权。

五、提名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工、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0年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